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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燃气综合保险
产品说明
1. 被保险人:
凡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等民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 保障范围
(一)使用民用燃气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爆炸的;
(二)使用民用燃气泄漏的。
导致的被保险人本人及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购买途径及支付方式
购买途径: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处或客户代表、启封通气人员上门销售
支付方式:现金
内容简述
民用燃气综合保险保障内容简述: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 |||
A银计划/年  | B金计划/年  | C白金计划/年  | ||
家庭财产 损失  | 房屋  | 50万元/次  | 100万元/次  | 200万元/次  | 
室内装潢  | 20万元/次  | 40万元/次  | 60万元/次  | |
室内财产  | 30万元/次  | 60万元/次  | 90万元/次  | |
额外租房费用  | 每户100元/天,每次最长90天。  | 每户200元/天,每次最长90天。  | 每户300元/天,每次最长90天。  | |
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 意外身故/伤残/医疗  | 15万元/人/次  | 30万元/人/次  | 50万元/人/次  | 
第三者责任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250万元  | 500万元  | 750万元  | 
其中:财产损失保险  | 50万元  | 100万元  | 200万元  | |
意外身故/伤残/医疗  | 15万元/人  | 30万元/人  | 50万元/人  | |
每年累计赔偿限额  | 500万元  | 1000万元  | 1500万元  | |
保险费/四年  | 100元  | 200元  | 300元  | |
保障内容
保障类别  | 保障项目  | 保险责任简述  | 
财产损失部分保障  | 家庭财产损失  | 1、保险标的为坐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地点内,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财产因保单保障原因造成的损失:(一)房屋(包括固定装置于室内的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   室内装修;(三)室内财产:(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2)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3)服装、床上用品  | 
施救费用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
法律费用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
意外伤害部分保障  | 身故  | 民用燃气使用人及其家庭成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  | 
残疾  | 民用燃气使用人及其家庭成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
烧烫伤  | 民用燃气使用人及其家庭成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烧烫伤伤残程度之一者,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 |
医疗费用  | 民用燃气使用人及其家庭成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  | |
第三者责任部分保障  | 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发生保单责任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 
法律费用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
额外租房费用部分保障  | 租房费用补偿  | 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上的居所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坏而不能居住,导致被保险人需在外临时租房的,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在外临时租房的额外费用:60元/天/户,每年最长60天  | 
家庭辅助金部分保障  | 约定赔偿费用  |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若所承保的保险房屋因遭受主险保险责任致使保险房屋成为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评定可参考《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